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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5]161号    发布时间:2005-11-2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4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车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订货单位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各附加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税款中抵减,应办理税款退库。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税清单(甘肃省)

  序号 装备名称 产品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订货单位 承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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