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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3]第010号    发布时间:1993-03-1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机制蔗糖          14%

  金笔(包括零件)      18%

  甜菜糖           5%

  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 13%

  味精            10%

  护肤护发品         25%

  罐头食品          5%

  香皂            10%

  啤酒            25%

  肥皂、药皂         5%

  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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