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07[415]号    发布时间:2007-02-25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电监办函[2006]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