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    发布时间:2007-08-31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保证我国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规定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50%.即直径10mm的每枚由0.03元降为0.015元;直径20mm的每枚由0.05元降为0.025元;直径30mm的每枚由0.10元降为0.05元;直径50mm的每枚由0.25元降为0.125元;直径60至100mm的每枚由0.50元降为0.25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