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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二函字2号    发布时间:1996-12-13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税函[199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的管理虽已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其生产经营所得的,依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二[1994]40号有关规定采用附征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批复》第二条“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系指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不需要办理执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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