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8]139号    发布时间:1998-10-0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