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247号    发布时间:2001-01-0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