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    发布时间:2003-12-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05001933号-2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