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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1247号    发布时间:2006-12-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落实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北京新视野世纪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按照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销售的货物,准予享受无偿援助项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北京通华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全顺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销售给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但发票直接开具给江苏太仓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动车,准予享受无偿援助项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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