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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1007号    发布时间:2008-12-0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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