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953号    发布时间:2008-11-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