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430号    发布时间:2009-08-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