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号    发布时间:2011-01-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17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