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8号    发布时间:2011-01-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