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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函[2009]37号    发布时间:2009-02-12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落实总局通知要求,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卷烟产品烟标更新扫描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区分下列情况全面采集、扫描并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总局通知附件2),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类别及试销时间:

  1、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的;

  2、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

  3、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4、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及《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及省局鲁国税流便函[2009] 9号通知要求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扫描和上报。青岛、潍坊、枣庄等市国家税务局在做好采集、上报《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应加强对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的管理,掌握了解卷烟产品结构、品牌规格及包装标识的变化情况。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结合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工作,切实加强卷烟产品更新包装标识后扫描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应于2月25日前,随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3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总局通知附件1)上报省局。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省局“FTP/流转税处/卷烟消费税文件夹内。

  附件: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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