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利用统借统还贷款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6]134号    发布时间:2006-09-0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星)通过设立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蓝星),收购法国安迪苏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中国蓝星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通过渣打银行北京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香港蓝星,并按支持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现就中国蓝星在上述经营过程中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蓝星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香港蓝星收取的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