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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发[2000]24号    发布时间:2000-05-08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抟靠在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兴办的税务代理机构已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实行了改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了解经济法律法规,掌握财务会计知识,熟悉税收政策的特长和作用,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办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税收信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进一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各地需要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已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严格复核。5月15日之前,各地耍按规定完成复核验收工作,5月15日之后。总局将对这次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进行抽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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