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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价费发[2000]292号    发布时间:2000-08-24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1997]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完成脱钩改制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按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收费。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以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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