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752号    发布时间:2009-12-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