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0]33号    发布时间:2010-08-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