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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税[2001]39号    发布时间:2001-07-03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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