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国税发[2001]241号    发布时间:2001-11-02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其进项税额的抵扣税率问题,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鲁国税流[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鲁国税函216号)。根据财税[2001]165号文件及上述文件规定精神,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包括良种棉加工厂、纺织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2001年7月1日至本文件文到之日前按10%抵扣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律予以补提,7月1日之前按10%抵扣税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提。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