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0]57号    发布时间:2010-06-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