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8号    发布时间:2011-03-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