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220号    发布时间:1994-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