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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国税函[2010]83号    发布时间:2010-05-14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我市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已升级完毕,可以为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发行金税卡及IC卡。

  二、个体工商户以“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加两位数字顺序码作为税务登记代码的,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直接进行防伪税控发行。

  三、个体工商户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登记代码的,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变更后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四、税务登记证号码为17位或20位的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若不符合以上数字顺序码编码规则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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