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945号    发布时间:2004-08-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43号)、《关于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是指从事路、桥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因此,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的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和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

  请你局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