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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Marsulex环境技术集团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1215号    发布时间:2004-11-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美国Marsulex环境技术集团公司向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美国Marsulex环境技术集团公司于2003年11月与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签订《石灰石-石膏湿式烟气脱硫(FGD)技术资料和技术协助合同》(合同编号:03USBJY36CHEC/METFGD031106),向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转让烟气脱硫技术。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缩短国内烟气脱硫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Marsulex环境技术集团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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